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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上海教育考试院  添加时间:2008/12/01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

  2、18至24周岁的男性考生须通过《上海市公民兵役证》的查验(详见“适龄公民就学时查验兵役证”的规定)。

  3、户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本市常住户口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2)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或蓝印户口已转为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并须持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者。

  (3)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报名和考试(2009年6月7日、8日、9日)时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4)非本市常住户口,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长期在沪借读(须高中一年级以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确有困难,持相应的证明可要求在沪报考。

  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籍户口;

  父母双方随工作单位长期在沪工作,该单位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照顾范围的(宝钢冶建单位、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〇一所六室、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在沪借读考生。

  (5)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地企业在沪工作的职工,高中阶段在沪借读,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6)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省市籍生源2008届毕业但未被录取的学生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籍生源应届毕业生。

  (7)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并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考生(统一在黄浦区高招办办理报名信息确认并参加考试)。

  (8)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外省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9)在上海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

  4、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2008年参加高考,因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被取消2008年全国高考各科成绩者;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未经查验兵役者(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所有符合2009年市教委文件规定的且参加秋季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本次报名,包括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考生、不在上海进行招生录取的新疆班西藏班考生和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另外非通用语种、保送生、体育单招等考生也必须参加本次报名。5月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应届“三校”毕业生高考的报名办法另行制订。根据市教委关于应届 “三校”毕业生在6月高考和5月高考中只能选择参加一次的规定,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组织报名时需提醒应届“三校”毕业生特别予以注意:若报名参加6月份高考,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参加高职(专科)层次自主招生的报名办法由市教委另行制定。

  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报名办法详见《2009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和《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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