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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对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由主考普通高校颁发并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加盖印章后,方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不得自行颁发具有学历证书性质的证书。招生简章应实事求是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发证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等事宜。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和其他形式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将办学性质等有关内容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与学生签署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标准合理,办法稳妥,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据悉,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宣传、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督导和检查,对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取缔,注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