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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框架基本成型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添加时间:2010/01/23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框架基本成型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兑现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正平稳推进

  本报北京1月21日讯(记者 刘华蓉)记者从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10年第1次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进一步提高了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促进了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树立了正确的分配导向,调动了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按照国务院部署,一年多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地方做好教师绩效考核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并通过专题培训、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联系点多次实地调研加强指导等方式,推动各地抓好这项工作。据悉,目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制度框架基本成型。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绝大部分市、县也已出台本地具体办法,落实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标准、项目、经费、分配导向等关键问题。

  到目前为止,各省(区、市)和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已基本兑现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作出了安排,教育部已经要求各地在春节前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绩效考核后发放。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也已兑现。

  同时,对教师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正在平稳推进。按照“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各地正在逐步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出台了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地(市)以下教育部门正在落实之中。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同步同幅度调整的长效联动机制,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总的来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提高了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促进了教育事业发展,得到了广大教师的欢迎和拥护。同一县域内教师绩效工资大体平衡为促进教师交流奠定了基础,绩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保障巩固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规范了学校办学行为,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为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分配导向,完善了按实绩和贡献分配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了教师工作积极性。

  最近,教育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畅通教师反映意见的渠道。在今天的通气会上,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布了教育部专门设立的绩效工资专用信箱:jxgz@moe.edu.cn,欢迎各地教师咨询政策、反映意见,已安排专人负责听取、研究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链接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主要政策
  ●总量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构成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

  ●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落实到位。(刘华蓉 整理)

  《中国教育报》2010年1月2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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